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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学者则认为易为宇宙乃变化、运动之义②。
[35] 张祥龙:《思想避难:全球化中的古代哲理》,第4页。换言之,慈表达的是为人父母者赠与时的无限慷慨,孝表达的是为人子女者在领受恩典时的无限感激。
张祥龙将现代性和全球化的问题归结为数学因素,并将其根源回溯到柏拉图,正是来自海德格尔对现代性独特而深刻的诊断。在《隐秘的颠覆:牟宗三、康德与原始儒家》(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2年版)的第三部分,我曾针对牟宗三在这个问题上的缺失有所论述。[6] 现象学对概念化思维的批评和回到实际生活经验的呼吁对于反思现代以来的儒学研究方法具有重要的意义。在这样一个特殊的历史时刻,张祥龙为我们设置的思想路标,正静悄悄地闪着光。一百多年来,新的命运通过西方强加在了中国人头上,中国人也越来越心甘情愿地接受这命运的遣送,并从中感受到越来越多、越来越深的诱惑。
海德格尔的现象学之思不仅破除概念化思维的固结,而且顺此清算以往一切基于概念化思维展开的哲学论说,彻底宣告形而上学的终结。在评论蒋庆有关儒教复兴的看法时,张祥龙还提出重建儒教的中行路线的主张,则是对应于精神团体的缺失。夜聚晓散,以诵佛为名,民间号曰经社。
8商业城市的这种颠倒的生活节奏,日益瓦解着各种官方的规矩,使得「夜禁」常常成为一纸空文。顺便在这里再提一点,在古代中国人的观念中,夜里不仅是恶人犯案的时间,是伤风败俗的机会,也是狐鬼惑人的时候,而且还变怪百出,让人畏惧。此风既盛,则惑众生事」,830、841。不过,很多地方或许仍执行旧规矩,南宋陆游(1125~1210)《老学庵笔记》有一个有名的故事,记载某郡守田登「自讳其名」,属下常常因为言词不慎冒犯,甚至遭到笞杖之刑。
见《明世宗实录》(台北缩印本《明实录》第8册,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6),卷32,页840。盖金吾不禁故也」【56】。
从此,「夜聚晓散」成了一种妖淫谋逆的代名词。」子曰:「百日之蜡,一日之泽,非尔所知也。从小的方面说,是给日夜周期作息的人一些变化的感觉,把黑夜变成白昼。当时曾经有人提出质疑,说既然主人事先知道外来人有图谋,反而故意等候他来而杀了他,是否也应当算是杀人有罪呢?据窦仪《宋刑统》的疏义解释说,这不能等同杀人罪,因为「夜入人家,理或难辩,纵令故犯,亦为罪人」【10】。
中晚唐诗人温庭筠也曾经因为醉酒犯夜,几乎被处罚【8】。《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十四「惩诫门」中,吴雨岩的〈痛治传习事魔等人〉就说,「饶信之间,小民无知,为一等妖人所惑,往往传习事魔,男女混杂,夜聚晓散」【37】,这种「传习妖教,夜聚晓散」成了从北宋到南宋的官员向朝廷报告中最常见的社会问题之一【38】。或云变化多般,或云形状怪异,递相惊恐,街坊不宁」,幸好官方及时出了榜文,「捉到夜聚晓散人张子元数百人」,由吕夷简执法,数月后才得到安定。几十年以前,杨联升先生用英文写了一篇Schedules of work andrest in Imperial China,发表在Studies in Chinese Institutional History上,一九八二年由梁庚尧先生翻译成中文,收在他的论集《国史探微》里面,题为〈帝制中国的作息时间表〉【1】,在这篇论文里面,他讨论了一个过去历史学者很少关心的事情,就是古代中国官员以及民众的作息时间和假日制度。
23 明·彭韶,《彭惠安集·陈文耀方伯公墓志铭》(影印四库全书本,第1247册),卷4,页67。如果生活确实始终是那么平凡而且刻板到只有一种节奏而没有变化,人们会觉得需要调剂,而古代中国法律规定的几天节令不宵禁,就是对这种刻板生活的一种补充。
」【21】而嘉靖八年(1529)黄绾〈弭江盗疏〉里也提到,长江上半段从九江到太平,下半段从镇江到苏松,这本是「东南襟喉之地,舟航往来之途」,但是却常常不安全,「盗贼乘时出入,肆无忌惮,劫掠商贾,拒捕官军,急则窜匿莫寻,缓则啸聚如故」【22】,常常发生类似抢劫杀人如〈苏知县罗衫再合〉这样的故事,如成化年间的陈炜(1430~1484)在江西布政司任上就处理过一个案子,上杭富商林春遣其妾王氏回老家,「至番易(鄱阳)湖,同舟人夜投十馀人於水,而取其货」,这是在夜色掩护下的杀人越货,但是,被撺下水的王氏幸运地没有沈溺,漂了三十里后得到援助,「出诉於公,乃戒逻吏物色之,至抚州掩捕焉,赃俱获,盗无一人免者」【23】,真正上演了一出苏知县的故事。16 清·戴肇辰,《学仕录》(北京:北京出版社影印《四库未收书辑刊》2辑26册),卷7,页573~574。
24 明·李梦阳,《空同集·请表节义本》(影印四库全书本,第1262册),卷40。四、文武之道,一张一弛: 元夜观灯的意义 不过,前面我们说到,夜间的聚会「是一种对『秩序』的逃逸,是一种对『控制』的反叛,它激起长期单调生活中的人对於越轨行为的好奇」。据说,这些看法很受孔子的称赞和肯定【4】,所以,他的弟子宰予白天仍在睡觉,就被孔子批评是「朽木不可雕也,粪土之墙不可圬也」,因为白天是「动」而不是「休」的时候【5】。70 宋·耐得翁,《都城纪胜》,收入《东京梦华录·都城纪胜等》五种合刊本(北京:中国商业出版社,1982),3。《宋史》卷一九九〈刑法一〉中说,「左道乱法,妖言惑众,先王之所不赦,至宋尤重其禁,凡传习妖教,夜聚晓散,与夫杀人祭祀之类,皆着於法,课察甚严,故奸轨不逞之民,无以动摇愚俗」【34】,在北宋的天圣五年(1027),右司谏刘随就向宋仁宗上疏,建议禁止「夜聚晓散」和「造仪仗事神」,因为他自己在地方上任职,深知「闾阎之中似此多矣,不食荤血,迷谬相传,诱之以天堂,怖之以地狱」,而且「夜聚晓散,谓之修善」,这种聚众的结果,就是可能动乱闹事,何况又有作为仪仗的兵器在手,他建议要在「乡村要路,粉壁书写,重新晓谕,使民知禁,不陷刑章」【35】,他特别提到,这种妖术惑众的危害极大,很容易扰乱秩序,像天禧年间(1017~1021)「西京河阳妖怪大起,不经旬日,已到京师。63 宋代的朱熹也说,按照正常的秩序,「饥而食,渴而饮,日出而作,日入而息,其所以饮食作息者,皆道之所在也」,《朱子语类》(北京:中华书局,1992),卷62,1496~1497。
对於人们生活秩序的严厉规定,在宋元明清一千多年的法律上一直存在,显示了传统社会日常生活方式的漫长延续【17】。65 宋·易祓,《周官总义》(影印四库全书本,第92册),卷23,页594。
如无谋劫实迹,治以夜行之罪。但是,这毕竟是传统农业社会的生活秩序,宋代以后尤其是到了明清时代,商业城市的出现和都市生活习惯,开始渐渐瓦解人们这种关於日夜分配的观念和习惯。
掌夜时以星分夜,亦人事作息之节,而於国中则尤所当急也。高棚跨路,广幕陵云,服靓妆,车马填噎,肴醑肆陈,丝竹繁会。
不过,在这篇不长的论文里,他只是开了一个头,关於时间分配的话题并没有充分展开,资料也没有来得及更广泛地汇集,他也没有更深入地讨论这种时间分配观念背后的思想史意味,只是给后人留下了一个可以继续开拓的研究领域。58 叁见刘侗、于奕正,《帝京景物略》(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83),57~58。因为在传统社会中,生活时间的反常,就是伦理秩序的颠倒。13 徐栋,《保甲书辑要》,卷2,〈明吕司寇弭盗条约十二条〉、吕坤,〈条陈利弊状〉,见郑涵,《吕坤年谱》(万历三十五年条)、《古今图书集成·方舆汇编·职方典》,卷117,〈顺德府〉。
罪坐为首之人,里长知而不首者,各笞四十」,只有「民间春秋义社不在禁限」【44】。明代可能常常发生这样的事情,嘉靖二年(1523)十月癸丑浙江道监察御史陈逅上书中说,「比及行刑,多在深夜,万一奸党乘藉昏黑,意外求生,虽罪坐临监,亦重损国威矣」,经他建议,行刑改在未刻前行事。
」【60】 五、城市生活与乡村秩序之间: 传统日夜秩序的瓦解 按照古代中国人的想法,日出而作,日入而息是天经地义的秩序,之所以说它天经地义,是因为它符合古代民众自然劳作的实际需要,符合人的自然生理节奏,而且「夫人体天地之阴阳,昼明夜晦,理之常也」【61】,这种大道理也得到经典文本的支援。71 明·杨士奇编,《历代名臣奏议卷》(影印四库全书本,第434册),卷67,页854。
因为这并不是外在制度和内在自觉可以约束的,一些被迫私密化、边缘化的集体行为,本来就是被长期的正统权力驱赶到黑夜进行的,而这些在黑夜还有那么多人热情从事的行为,一定源於热烈的信仰,而一旦它是一种秘密而热烈的信仰,其诱惑力和煽动力就非同小可。57 《大元圣政国朝典章》(续修四库全书,787册),卷57,〈刑部〉,卷19,〈禁夜〉,页547。
又,赵,《清献集·奏状乞禁断李清等经社》,卷6,其中说到「臣窃闻近日京城中,有游惰不逞之辈,百姓李清等私自结集,至二三百人。60 《礼记正义》,卷43,《十三经注疏》影印本,页1567。甚至还包括每一天早中晚,《国语·鲁语下》里引了敬姜的话说,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以及庶人以下,早上、中午、晚上各要做什麽事,在「昔圣王」的时代是有规定的,比如卿大夫要「朝考其职,昼讲其庶政,夕序其业,夜庀其家事,而后即安」,士就是读书人应当「朝受业,昼而讲贯,夕而习复,夜而计过而无憾,而后即安」,而普通民众即庶人以下,只能「明而动,晦而休,无日以怠」。50 清·黄育梗着,泽田瑞穗校注本,《破邪详辩》(东京:道教刊行会,1972),卷首引律例「禁止师巫邪术」条,即引《礼律·祭祀》称左道异端之术,「隐藏图像,烧香集众,夜聚晓散,佯修善事,煽惑人民,为首者绞,为从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
……以是诏夜守之士,严夜禁之法则,有晨侵於夜而行者,暮侵於宵而行者,或夜游不止,皆奸伪之所集,故皆禁之」【65】。一向注重秩序而畏惧混乱的朝廷,一直严厉区分「贵贱」、「男女」、「缁素」的界限,格外担心昼夜不分会引起淆乱,竟然要在这特别的时间里允许混乱,这是为什麽呢?简单地说,就是因为这一界限一直过於严厉和分明,白天和黑夜、上层和下层、男人和女人、世外和世内,常常是在一个单调刻板的节奏下重复,於是,不得不提供一个变化的机会,让这种生活紧张松弛下来。
因此在各个城镇,都有巡夜的制度,而有的官员则以鼓楼来控制和指示夜晚的时辰和生活,明代人李贤〈大同鼓楼记〉曾经说到,谯楼之鼓的意义,不仅仅是「入夜之际,非更鼓以示之,则茫然无从而知」这种「代人之耳目者」的作用,而且,它也是秩序的象徵,所以是「有司为政之一端,而其所关则甚要」【19】 二、月黑风高与杀人放火 针对夜晚的管理很严格,关於夜晚混乱的传说也很多。64 陈得芝、邱树森等辑点,《元代奏议集录》(浙江:浙江古籍出版社,1998)下册,101。
39 又,请叁看《续资治通鉴长编》,卷477,《建炎以来纪年要录》,卷91等各种记载。这种时间的安排和分配,包括了每一年里的每季每月,这方面的文献,可以看《礼记》、《吕氏春秋》、《淮南子》中的月令类,最近在敦煌悬泉置发现书写在墙壁上,以皇太后名义发布的「月令诏条」,就是汉代朝廷给民众提醒时间规定的,诏条前面小序就说,古来的明智的帝王,「靡不躬天之历数,信执其中,钦敬阴阳,敬授民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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